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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05MA****QA3Y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105民初432号
    案号 (2021)湘0105执73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21
    发布日期 2021-12-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确定原告王雅璐与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签订的《房屋托管合同》在2020年12月30日已解除; 二、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雅璐支付租金及房屋占用费人民币11,250元; 三、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雅璐房屋维修费人民币211元; 四、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雅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1,250元; 五、原告王雅璐收取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押金人民币3,750元押金不予返还; 六、驳回原告王雅璐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42元,由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承担。 判决如下: 一、确定原告王雅璐与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签订的《房屋托管合同》在2020年12月30日已解除; 二、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雅璐支付租金及房屋占用费人民币11,250元; 三、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雅璐房屋维修费人民币211元; 四、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雅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1,250元; 五、原告王雅璐收取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押金人民币3,750元押金不予返还; 六、驳回原告王雅璐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42元,由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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