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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05MA****QA3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12民初6298号
    案号 (2021)湘0112执33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9
    发布日期 2021-10-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原告姚海棠与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301SJ2006150136580的《房屋托管合同》自2021年1月9日起解除; 二、由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姚海棠租金3 430元,该支付责任由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三、由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姚海棠违约金6 200元,该支付责任由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元,因适应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6元,由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承担(该支付责任由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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