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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淅川县银龙水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32673****45X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民初1116号
    案号 (2019)豫01执25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7
    发布日期 2019-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淅川县玉典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部分自2018年6月29日至2019年7月2日期间共计522,174.25元,自2019年7月3日起,以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类)》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淅川县银龙水电责任公司、河南省淅川县玉典化冶有限责任公司、淅川县奇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赵玉典、王桂娥对本判决第一项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202,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7,000元,由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担74,416.5元,由被告淅川县银龙水电有限公司、河南省淅川县玉典化冶有限责任公司、淅川县奇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赵玉典、王桂娥负担132,58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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