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盛泽明宇纺织厂 |
法定代表人 | 钮志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79629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园商初字第00348号 |
案号 | (2015)园执字第0426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2-07 |
发布日期 | 2015-12-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盛泽明宇纺织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3672.25元,并偿付至2014年11月19日的欠息计人民币21741.5元,及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37%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吴江市盛泽明宇纺织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偿付律师费用人民币5917元。 三、被告钮志明对被告吴江市盛泽明宇纺织厂的上述一、二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钮志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江市盛泽明宇纺织厂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8元、保全费人民币1070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3738元,由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人民币48元,被告吴江市盛泽明宇纺织厂、钮志明负担人民币3690元(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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