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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斯其木格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04221979****244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内0422民初3263号
    案号 (2020)内0422执23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7
    发布日期 2021-05-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哈斯其木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崔晓娟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18日起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欠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26元,减半收取83.13元,由被告哈斯其木格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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