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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斯其木格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04221970****63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内0422民初5574号
    案号 (2019)内0422执14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31
    发布日期 2019-08-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以阿拉坦巴根、哈斯其木格(又名其其格)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淑琴借款本金13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19日起以借款本金13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2.8元,由被告阿拉坦巴根、哈斯其木格(又名其其格)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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