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义)应急罚〔2019〕8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义乌市庐月贸易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义)应急罚〔2019〕82号被处罚单位:义乌市庐月贸易有限公司地址:义乌市城西街道雪峰西路2258号1号楼六楼邮政编码:32200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霞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5005792509违法事实:被处罚单位在义乌市城西街道雪峰西路2258号1号楼六楼从事日用百货、家居日用品实物现场批发、网上销售,现有从业人员8人,公司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于2019年6月24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以上违法事实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整改指令书1份,证明被处罚单位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证据二、现场照片5张,证明被处罚单位生产车间存在的生产安全隐患。证据三、询问笔录2份,证明被处罚单位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单位的主体资格和经营地点。证据五、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被处罚单位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据六、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单位租用义乌市城西街道雪峰西路2258号1号楼六楼从事日用百货、家居日用品实物现场批发、网上销售。本局于2019年6月27日告知被处罚单位的违法事实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被处罚单位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决定如下: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五千元。被处罚单位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凭义乌市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到本市中国工商银行任一营业网点缴纳罚款,账号120802002920011003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义乌市应急管理局(印章)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03 |
决定机关 | 金华市义乌市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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