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夏工商处字(2016)第 7 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销售给消费者的商品卡垫,内充物确定为塑料编织袋、生活垃圾、服装边角废料等,而不是当事人承诺的羊毛,属销售不合格商品。当事人的此行为违反了《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的规定,我办案机构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依法没收已扣留物品;2、并处罚款66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4-13 |
决定机关 | 夏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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