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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人社监罚字【2018】第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以及《江西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六十六条细化标准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肆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2-11
    决定机关 南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万勇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