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南人社监罚字【2018】第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以及《江西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六十六条细化标准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肆仟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2-11 |
决定机关 | 南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代表人 | 万勇民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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