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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0026****210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琼0271民初646号
    案号 (2021)琼0271执恢2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9
    发布日期 2021-07-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海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符之亮支付欠款203600元; 二、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符之亮支付利息(利息以2036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债务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1.94元(原告符之亮已预交),由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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