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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0026****210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5民初7117号
    案号 (2020)苏0505执23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8
    发布日期 2021-03-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苏州市鼎丰钢模租赁站与被告镇江欣和建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4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12月31日解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相应的租赁物(钢管119,292.80米、扣件244,582只、套管(10cm)6,649只、套管(20cm)2,678只。如有缺损,照价赔偿。其中:钢管15.00元/米、扣件6.00元/只、套管(10cm)3.00元/只、套管(20cm)4.00元/只),并给付原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归还清结租赁物之日止以3,116.50704元/天为标准计算的租赁物占有使用费。二、被告镇江欣和建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苏州市鼎丰钢模租赁站租金3,245,552.74元、违约金92,052.52元(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止),合计3,337,605.26元,并承担自2020年1月1日起至给付清结之日止以3,245,552.74元为基准、按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三、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翁锐、被告笪久周对上述一、二项中由被告镇江欣和建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苏州市鼎丰钢模租赁站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49813566)。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13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478元,减半收取29,23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4,239元,由被告镇江欣和建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翁锐、被告笪久周负担。被告镇江欣和建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翁锐、被告笪久周应负担的34,239元直接支付给原告苏州市鼎丰钢模租赁站。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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