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6182121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103民初3365号 |
| 案号 | (2020)赣0103执恢96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8-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西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西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72 473.27元,并承担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6年5月1日止以1 372 473.27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以872 473.27元为基数,均按月息2分计算); 二、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西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为追索上述货款所发生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 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 7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730元,由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偿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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