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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农(农药)罚决字〔2019〕第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实违法主体;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产品照片打印件、销售凭证等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实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可。2019年11月15日,本机关就本案对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理决定进行了集体讨论,并形成统一意见。2019年11月2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东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农(农药)罚先告字〔2019〕第32号]和《东阳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东农(农药)罚责改通字〔2019〕第3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830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标称江苏七洲绿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5%多效唑可湿性粉剂”等25个农药产品;3、罚款10000元。同时,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告知了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许幸福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和《浙江省农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农药,并作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830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标称江苏七洲绿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5%多效唑可湿性粉剂”等25个农药产品;3、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830元(壹万零捌佰叁拾元)。同时,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许幸福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26
    决定机关 东阳市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