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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飞宏娱乐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D52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民终12445号
    案号 (2020)沪0117执40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2
    发布日期 2020-05-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飞宏娱乐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沙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投资款500万元;   二、被告深圳飞宏娱乐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沙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4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经济损失;   三、驳回原告上海沙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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