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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波市欧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281MA****2N1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14民初1879号
    案号 (2019)苏0214执29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08
    发布日期 2019-10-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宁波市欧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诚科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35365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3536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程达对宁波市欧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应支付的货款中的13336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无锡诚科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8元,减半收取1504元,由宁波市欧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宁波市欧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支付,程达对其中的148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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