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遂宁市穗丰米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90372****210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903民初4630号 |
案号 | (2021)川0903执31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王召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邹诗利租金36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未退还的租金为基数,从2015年1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0.5%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如王召安未履行上述债务,遂宁市穗丰米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宁市穗丰米业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债务后,有权向王召安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800元,由王召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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