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苏苏高)应急罚〔2020〕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三菱化学功能塑料(中国)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可燃气报警仪超过检定有效期未检测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15 |
决定机关 |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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