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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监管长处字(2019)第0520180010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752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22
    决定机关 长宁区市场监管局
    法定代表人 卢明霞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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