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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市监案处字〔2018〕第050201710169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04
    决定机关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卢明霞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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