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开卫公罚〔202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开化县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本机关”)2020年11月24日对开化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酒店”)依法检查,发现你酒店涉嫌存在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调查。本机关依法查明你酒店存在下列违法事实:在住宿场所经营活动中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以上事实下列证据证明:1.2020年11月24日现场笔录1份;2.2020年11月24日现场检查照片1张;3.2020年11月24日询问笔录1份;4.2020年11月24日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5.2021年1月7日现场笔录1份;6.2021年1月7日现场检查照片1张;7.2021年1月7日询问笔录1份;8.开化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9.陆雅芬、方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0.授权委托书1份。本机关认为:你酒店在住宿场所经营活动中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1年1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酒店送达《开化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开卫公罚告〔2021〕1号),告知你酒店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内容,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酒店放弃陈述、申辩,并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陈述和申辩权利。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本机关对你酒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并处罚款人民币300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2-04 |
决定机关 | 开化县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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