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瑞市监处字〔2021〕1006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并对其处罚如下:处罚款5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17 |
决定机关 |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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