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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天堂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10071****875H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322民初9953号
    案号 (2019)苏1322执49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8
    发布日期 2019-11-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浙江天堂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晏标货款240674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其中以1477868元为基数从2013年3月4日起、以928876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5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9858元,由被告浙江天堂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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