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邮市并蒂莲(昆山)服装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82685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084民初2275号 |
案号 | (2016)苏1084执187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1-10 |
发布日期 | 2016-11-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邮市华三水产品冷冻加工厂、华本高、张月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居远红人民币1916560元以及按照24%的年利率承担从2014年3月25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高邮市并蒂莲(昆山)服装有限公司、何瑞林对被告高邮市华三水产品冷冻加工厂、华本高、张月琴所负的前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被告高邮市并蒂莲(昆山)服装有限公司、何瑞林履行了还款责任,有权向被告高邮市华三水产品冷冻加工厂、华本高、张月琴追偿。 三、驳回原告居远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0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35200元,由原告居远红负担2200元,被告高邮市华三水产品冷冻加工厂、华本高、张月琴、高邮市并蒂莲(昆山)服装有限公司、何瑞林负担33000元(案件受理费、诉前保全费原告已垫付,被告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鉴定费第三人已垫付,被告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第三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帐号:1108020909000104857)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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