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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高邮市并蒂莲(昆山)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82685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084民初2275号
    案号 (2016)苏1084执18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10
    发布日期 2016-11-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邮市华三水产品冷冻加工厂、华本高、张月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居远红人民币1916560元以及按照24%的年利率承担从2014年3月25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高邮市并蒂莲(昆山)服装有限公司、何瑞林对被告高邮市华三水产品冷冻加工厂、华本高、张月琴所负的前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被告高邮市并蒂莲(昆山)服装有限公司、何瑞林履行了还款责任,有权向被告高邮市华三水产品冷冻加工厂、华本高、张月琴追偿。 三、驳回原告居远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0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35200元,由原告居远红负担2200元,被告高邮市华三水产品冷冻加工厂、华本高、张月琴、高邮市并蒂莲(昆山)服装有限公司、何瑞林负担33000元(案件受理费、诉前保全费原告已垫付,被告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鉴定费第三人已垫付,被告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第三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帐号:1108020909000104857)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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