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庆市大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赵传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06342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齐商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5)齐法执字第0014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法院 |
执行法院 |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8-06 |
发布日期 | 2016-05-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庆市大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之前偿还原告刘秀杰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利息,计算时间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扣除被告大庆市大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刘秀杰的15万元; 二、双方于2014年6月12日签订的编号GF-2000-0171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是为了上述借款提供的抵押担保,并已在大庆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备案登记,该抵押行为有效。如被告大庆市大正房地产开发有限个到期不能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刘秀杰可以本案所涉及的位于大庆市高新区北国之春奥特里斯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2号商业楼1单元商服1号房折价或已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如被告大庆市大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5年8月3日之前出售上述抵押房产,出售价款由买房人直接将购房款中上述借款本息一次性汇入原告刘秀杰指定账户,原告刘秀杰收到全部借款本息后配合被告大庆市大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买房人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四、案件受理费135,200.00元减半收取67,6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大庆市大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已签字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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