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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宝电电子(张家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80305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82民初1906号
    案号 (2016)苏0582执31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04
    发布日期 2016-12-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宝电电子(张家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阴市金辉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4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2月17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江阴市金辉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964346384)。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14元(已经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14元,由被告宝电电子(张家港)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江阴市金辉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宝电电子(张家港)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江阴市金辉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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