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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春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96266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781民初1175号
    案号 (2017)辽0781执恢1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26
    发布日期 2018-06-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国善欠款本金人民币196929.08元及利息(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本金196929.0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本金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国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94.00元,由被告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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