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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市深喜星隆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MA****YD5R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11民初7398号
    案号 (2021)皖0111执9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日期 2021-04-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安徽省星隆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市深喜星隆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关于“合肥星隆购物广场”的租赁合同关系于2015年12月29日予以解除;二、被告合肥市深喜星隆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星隆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商铺占用使用费256649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应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为基数,自2016年1月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省星隆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2020年6月的房屋占有使用费1437115元,之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安徽省星隆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45元,由被告合肥市深喜星隆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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