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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十六铺家居用品(江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谭伟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371500-8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赣0111执4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9
    发布日期 2018-03-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自2015年6月21日起中止原告(反诉被告)十六铺家居用品(江西)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徐桂香于2009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十六铺家居用品(江西)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徐桂香于2009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三、原告(反诉被告)十六铺家居用品(江西)有限公司已支付给被告(反诉原告)徐桂香履约保证金50万元归徐桂香所有; 四、原告(反诉被告)十六铺家居用品(江西)有限公司租赁房屋内的所有装修设施、设备全部归被告(反诉原告)徐桂香所有; 五、原告(反诉被告)十六铺家居用品(江西)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徐桂香违约金1400000元;扣除其已支付给被告(反诉原告)徐桂香的500000元履约保证金外,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再一次性向被告(反诉原告)徐桂香支付违约金900000元;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十六铺家居用品(江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徐桂香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53800元(江西十六铺已预付),反诉受理费13400元(徐桂香已预付),由十六铺家居用品(江西)有限公司承担67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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