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十六铺家居用品(江西)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谭伟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371500-8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赣0111执44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09 |
发布日期 | 2018-03-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自2015年6月21日起中止原告(反诉被告)十六铺家居用品(江西)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徐桂香于2009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十六铺家居用品(江西)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徐桂香于2009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三、原告(反诉被告)十六铺家居用品(江西)有限公司已支付给被告(反诉原告)徐桂香履约保证金50万元归徐桂香所有; 四、原告(反诉被告)十六铺家居用品(江西)有限公司租赁房屋内的所有装修设施、设备全部归被告(反诉原告)徐桂香所有; 五、原告(反诉被告)十六铺家居用品(江西)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徐桂香违约金1400000元;扣除其已支付给被告(反诉原告)徐桂香的500000元履约保证金外,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再一次性向被告(反诉原告)徐桂香支付违约金900000元;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十六铺家居用品(江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徐桂香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53800元(江西十六铺已预付),反诉受理费13400元(徐桂香已预付),由十六铺家居用品(江西)有限公司承担67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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