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赛百诺基因技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61****339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513民初739号 |
案号 | (2019)粤0513执46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12 |
发布日期 | 2019-11-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深圳市赛百诺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确认拖欠原告陈奇华借款本金814万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7月14日止,利息为328.856万元;从2017年7月15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计息基数,月利率按1.5%计)。 二、被告深圳市赛百诺基因技术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陈奇华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5万元。 三、被告深圳市赛百诺基因技术有限公司应在2017年7月24日前支付原告陈奇华50万元,从2017年8月起每月的28日前各支付原告陈奇华2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剩余全部借款本息;先还利息,后付借款本金。 四、若被告深圳市赛百诺基因技术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第二、三项的约定按时如数付款,则被告万宜青、徐卫、湖北同济奔达鄂北制药有限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出现两期违约,原告陈奇华有权一次性申请法院对四被告进行强制执行。 五、案件受理费125216元,减半收取计626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800元,共70408元,由被告深圳市赛百诺基因技术有限公司、万宜青、徐卫、湖北同济奔达鄂北制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陈奇华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由四被告在2018年12月31日前迳付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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