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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赛百诺基因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燎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61****339A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深中法涉外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鄂13执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4
    发布日期 2017-03-2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深圳市赛百诺基因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鑫汇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81396992元,并从2015年6月24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每日0.05%的标准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二、深圳市鑫汇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湖北同济奔达鄂北制药有限公司质押的其持有的深圳市赛百诺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的32.03%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湖北同济奔达鄂北制药有限公司、万宜青、徐卫及华杰集团有限公司(EVERLEADERHOLDINGSLIMITED)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8552.6元,由深圳市赛百诺基因技术有限公司、湖北同济奔达鄂北制药有限公司、万宜青、徐卫和华杰集团有限公司(EVERLEADERHOLDINGSLIMITED)共同负担。由于深圳市鑫汇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多收取的诉讼费人民币362497.4元,退还给深圳市鑫汇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深圳市赛百诺基因技术有限公司、湖北同济奔达鄂北制药有限公司、万宜青、徐卫和华杰集团有限公司(EVERLEADERHOLDINGSLIMITED)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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