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赛百诺基因技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徐卫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189333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00号 |
案号 | (2016)粤0305执139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06 |
发布日期 | 2016-04-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同济奔达鄂北制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策支付股权回购款750万元及利息(以75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6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计至被告湖北同济奔达鄂北制药有限公司付清款项之日止,上述利息金额确定后,应扣减已支付的利息50万元); 二、被告深圳市赛百诺基因技术有限公司、万宜青、徐卫对被告湖北同济奔达鄂北制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赛百诺基因技术有限公司、万宜青、徐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同济奔达鄂北制药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深圳市赛百诺基因技术有限公司、万宜青、徐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策支付律师服务费200000元及诉讼担保服务费72475元; 四、被告万宜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策支付赔偿金200000元。 如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0311.88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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