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赛百诺基因技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徐燎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18933339 |
执行依据文号 | 华南国仲深裁(2016) D5号 |
案号 | (2016)粤03执40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27 |
发布日期 | 2017-01-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三、裁决 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偿付项目投资款项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0,OOO元、人民币19,000元、人民币581,OOO元,合计人民币650,OOO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投资收益分别为人民币5,OOO元、人民币1,710元、人民币52,290元,合计收益为人民币59,000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分别以本金人民币50,000元、人民币19,000元、人民币581,OOO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070、18%、18070分别自2015年4月10日、2015年6月2日、2015年6月5日起计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止。 (四)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第七被申请人、第八被申请人、第九被申请人、第十被申请人对上述(一)至(三)项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第七被申请人、第八被申请人、第九被申请人、第十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8,OOO元。 (六)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第七被申请人、第八被申请人、第九被申请人、第十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人民币32,000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上述被申请人应迳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2,OOO元。 (七)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 以上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第七被申请人、第八被申请人、第九被申请人、第十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天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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