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神木县工商处字〔2016〕第5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以罚款贰仟元(¥2000.00)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0-09 |
决定机关 | 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神木县支志永水暖门市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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