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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3****2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3民终16644号
    案号 (2020)粤0307执202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6
    发布日期 2020-12-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前景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514386.4元; 二、被告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前景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上述欠款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9月5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当事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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