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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3****2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民终319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1971执285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27
    发布日期 2020-11-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0641197】。一、《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9民初319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1928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 一、被告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299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分别以质保金192500元、53500元、53500元为基数,分别从2016年9月25日、2016年9月30日、2016年10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东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96.14元、保全费2284.09元,合计5580.23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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