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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龙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1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温州嵩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MA2HAPHFXP,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交通路23号,法定代表人:廉占永,性别:男,汉族,1981年08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交通路23号,身份证号:341226********4415,联系电话:15805686010。受委托人:展玉郭,身份证号码:341226********4213,住址: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瑶溪村,联系电话:15805686010。2021年09月0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龙湾区滨海街和纬二路交叉口实施了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的行政处罚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1年09月06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1年9月3日,当事人温州嵩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牌照浙C54092重型自卸货车在温州市龙湾区滨海街和纬二路交叉口运输沙子过程中,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散落沙子污染温州市龙湾区滨海街和纬二路交叉口,污染路面长度3米。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身份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2、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情况和被调查人员身份情况;3、车辆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车辆情况;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违法照片》1份,证明使用牌照浙C54092重型自卸货车时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的事实;5、《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使用牌照浙C54092重型自卸货车时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的事实。6.整改照片1份,证明已整改的事实。2021年09月0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龙综执罚先告字〔2021〕第03-010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力,要求立即作出处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年09月03日在温州市龙湾区滨海街和纬二路交叉口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的行政处罚的行为,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的行政处罚行为。鉴于2021年9月3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5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