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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太平洋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伦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83314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654号
    案号 (2016)粤1971执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04
    发布日期 2016-09-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苏上兵支付工程款436618元及利息(以423519.46元为本金,从2013年3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3098.54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苏上兵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591.96元,由原告苏上兵负担145元,被告东莞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446.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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