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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洪湖市监处〔202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住所改变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对当事人虚假商业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停止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2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8
    决定机关 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弓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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