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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诺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彭旭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13455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46053号
    案号 (2016)京0108执76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5
    发布日期 2016-11-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康联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二O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前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九百九十八万三千四百二十九元七角五分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三十九万六千九百七十二元二角七分,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综合授信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康联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二O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前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损失十六万六千零八十六元四角三分;三、被告北京诺森科技有限公司、金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邹晓峰、杨涌波对上述第一、二项约定的被告康联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若被告康联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诺森科技有限公司、金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邹晓峰、杨涌波至二O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仍未足额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中约定的任意一笔给付义务,被告康联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诺森科技有限公司、金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邹晓峰、杨涌波还需另行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三十三万六千六百一十五元五角七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就本调解书所涉全部未付款项及上述律师费损失三十三万六千六百一十五元五角七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及保全费五千元(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均已预交),均由被告康联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诺森科技有限公司、金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邹晓峰、杨涌波共同负担,于二O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前直接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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