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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银保监保罚决字〔2018〕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浙商财险在被监管函禁止接受非车险新业务期间承保新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浙商财险处以罚款4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孙大庆处以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李昂处以警告并罚款8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23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