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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保监罚〔2017〕50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一是浙商财险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三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会决定对浙商财险罚款30万元,并责令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6个月;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金武警告并罚款6万元,同时撤销其任职资格,对施雪忠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龚昀警告并罚款3万元。 二是浙商财险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定对浙商财险罚款50万元,并责令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6个月;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金武警告并罚款6万元,对施雪忠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龚昀警告并罚款3万元。 三是浙商财险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九十八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我会决定对浙商财险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会决定对高秉学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余斌警告并罚款6万元,对罗小玲警告并罚款6万元,对夏爱明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罗百文警告并罚款3万元。 四是浙商财险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一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我会决定对浙商财险罚款1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会决定对高秉学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孙大庆警告并罚款5万元。 五是浙商财险内控管理未形成有效风险控制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我会决定对浙商财险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18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