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中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31157****491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178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227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道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915208.82元及利息(分别以25208.8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2019年2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48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2019年4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4915208.8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道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江苏中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江苏远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8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宿迁金股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徐新颖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七、被告朱晓芹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八、确认原告江苏道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的生产原材料丙烯880吨、聚丙烯574吨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有权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范围内对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九、驳回原告江苏道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162元,减半收取23081元,由被告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中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江苏远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宿迁金股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徐新颖、朱晓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9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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