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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市金四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337695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106民初11003号
    案号 (2020)京0106执2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3
    发布日期 2020-01-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北京市金四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李久成房屋使用费3082.05元;二、北京市金四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李久成赔偿金200 000元;三、驳回李久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 246元,由李久成负担6946元(已交纳),由北京市金四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评估费5000元,由李久成负担3000元(已交纳),由北京市金四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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