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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大江东公(消)行罚决字〔2018〕009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苏泊尔南洋药业有限公司江东项目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杭州苏泊尔南洋药业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长福杭路829号,法定代表人:苏艳)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杭州苏泊尔南洋药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杭州苏泊尔南洋药业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交通银行杭州江东支行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3050695200180100237090100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 2018年8月2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20
    决定机关 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