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张环罚字〔2019〕13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九条、第七章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30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4-25 |
决定机关 | 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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