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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张环罚字〔2019〕1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九条、第七章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0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25
    决定机关 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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