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张环罚字〔2019〕5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停业、关闭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3-28 |
决定机关 | 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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