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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张环罚字〔2019〕5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停业、关闭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28
    决定机关 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