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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公(灵)行罚决字[2021]0008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7月至今,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雇佣田某,而未按时将田某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未告知其主动申报居住登记。2021年1月8日9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08
    决定机关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灵芝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柴恩海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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