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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厦门佰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99279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211民初2371号
    案号 (2017)闽0211执13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7
    发布日期 2019-07-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厦门佰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700万元部分,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16日止,以借款本金700万为基数按年利率5.885%计算借款期限内利息;自2016年4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700万为基数按年利率5.885%上浮50%计算逾期借款罚息;以该笔借款应交未交的利息为基数按逾期借款罚息利率计算复利。其中700万元部分,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以借款本金700万为基数按年利率6.6875%计算借款期限内利息;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700万为基数按年利率6.6875%上浮50%计算逾期借款罚息;以该笔借款应交未交的利息为基数按逾期借款罚息利率计算复利。其中400万元部分,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以借款本金400万为基数按年利率6.6875%计算借款期限内利息;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00万为基数按年利率6.6875%上浮50%计算逾期借款罚息;以该笔借款应交未交的利息为基数按逾期借款罚息利率计算复利)。二、若被告厦门佰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有权以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莲秀里75号之一A单元、厦门市思明区莲秀里75号之一B单元、厦门市思明区莲秀里75号之一C单元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5210.2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福建三原集团有限公司、陈胜辉、蔡世萍对被告厦门佰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福建三原集团有限公司、陈胜辉、蔡世萍在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厦门佰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9800元,减半收取64900元,由被告厦门佰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巧云、李小玲、江春花、福建三原集团有限公司、陈胜辉、蔡世萍共同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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