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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锦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21MA****RM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521民初537号
    案号 (2021)冀0503执1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8
    发布日期 2021-04-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锦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拖欠原告伍尔特(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64,350.64元和2019年12月21日之前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9,326.14元,共计人民币583,676.78元,并支付自 2019年12月21日开始至还清之日以564,350.6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40元,减半收取计4,820元,由被告河北锦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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