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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锦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21MA****RM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521民初496号
    案号 (2020)冀0503执10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9
    发布日期 2020-1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锦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液压零部件货款77,600元和违约金25,600元,共计103,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4元,减半收取计1,182元,由被告河北锦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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